香港市场已逐步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从“条款设计-执行机制-增信效力”环节来看:
在条款设计上,香港与内地市场虽设有相似的投资者保护条款,但其保护条款一旦触发且未在补救期内补救,即自动构成违约事件,可直接启动法律程序,响应迅速。其中境外债券的交叉违约条款较为典型——香港更频繁使用交叉违约条款,且其触发条件相较内地更容易。
在执行层面,受托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信托人,享有独立诉权,可在违约后直接申请清盘或资产保全;同时,当不少于25%持有人请求时,受托人须启动程序,形成“少数发起、集体受益”的高效处置机制。
增信方面,香港市场增信机制多元,其中维好协议是中资境外债的常用增信工具,虽不直接构成担保,但近年来通过北大方正案等司法案例,香港法院承认债权人可据此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然而维好协议不具备优先受偿权,效力依赖母公司信用,且跨境执行受限,相较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资产抵质押等增信工具,保障力度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