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与概述
本方法论是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的补充评级方法论之一,通常与《标普信用评级(中国)—工 商企业评级方法论》结合使用。当受评主体属于科技创新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时,我们通常会参 考本方法论中所论述的评级方法和假设条件进行评级。符合本方法论适用范围的科创企业,需满足以下第(1) 条,且同时满足第(2)至(6)条中至少一条:
1) 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科技为主要成长驱动因素,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主 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培育和发展的科技创新产业或领域,符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支持方向;
2) 最近 3 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9%以上,且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3) 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50%以上;
4)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 30 项以上,或具有 50 项以上著作权的 软件行业企业;
5) 最近 3 年至少具备一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 心、创新型企业、科技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或者发行人是科技贷款支持范围内的 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再贷款”“创新积分制”白名单等支持的企业;
6) 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的科技类公司。 若其他发行人所表现出的特点适用此方法论,我们亦可以使用本方法论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