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下称“《议案》”)的决议。《议案》提出,在压实地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新增债务限额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一次报批,分三年实施。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2万亿元增加到35.52万亿元。同时,财政部长表示,从2024年开始,我国将连续五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累计可置换隐性债务4万亿元。再加上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6万亿元债务限额,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
我们认为,本次债务置换为近年来最大规模的债务置换,地方政府在2028年前将隐性债务化解完毕难度不大。此次置换政策利于地方债务结构优化,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也利于提升债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2028年之前,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将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不到原来的六分之一,化债压力大大减轻。